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教研厅函〔2013〕2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向学校申请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员工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调查和处理机构及程序
(一)受理机构:研究生院负责受理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教务处负责受理本科员工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作假行为的举报。对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必须为实名举报,并提供详实的证据材料方予以受理。
(二)调查机构:受理机构委托或指定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授委员会)负责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调查,组织有关专家对学位论文是否有作假行为进行鉴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受理机构。
(三)受理机构将调查结果告知员工和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和员工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结果给予确认或写出书面答复材料。
(四)认定机构:当事人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成立以主席(主任)为组长,监察处、研究生院、教务处、员工处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组成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机构。认定机构召开专题会议,对调查结果进行认定,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
(五)指导教师和员工对鉴定结果和处理有异议时,认定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六)处理机构:伟德bevictor中文版学位评定委员会为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机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做出处理决定;涉及对当事人处分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上董事长办公会处理决定。
第七条 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一)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二)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员工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通报其所在单位。
(三)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员工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公司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四)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五)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部、所)等员工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对该学院(系、部、所)等员工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部、所)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 研究生院或教务处书面告知当事人处理决定。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当事人,在接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术委员会相关机构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发文后30日内,由研究生院或教务处填写《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表》,将处理情况通过“信息平台”报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和省教育厅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处备案。
第十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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