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购房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根据《杨凌示范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将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的程序介绍如下:
1、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向校房改办(交流中心D502室)提交贷款申请,申请必须写明购房地址、面积和申请贷款金额。
2、由校房改办分季度汇总贷款申请,报示范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示范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季度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3、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后,职工持购房合同前往公积金中心领取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根据要求填写相关内容。
4、职工持填写好的贷款申请表前往校计财处(交流中心304室),签订“同意代扣贷款承诺书”;然后持贷款申请表及“代扣贷款承诺书”前往校办(交流中心413室)盖章;最后将“代扣贷款承诺书”交回计财处留存,将贷款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交公积金管理中心。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贷款额度(100平方米以下不超过6万元,100平方米以上不超过8万元)并审批贷款申请表。职工持批准的贷款申请表前往指定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
6、银行将职工贷款手续转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校计财处发出代扣贷款通知,计财处根据通知每月从贷款人工资中代扣贷款,再将所扣款项及时划转公积金管理中心。
7、房地产开发公司根据购房人公积金贷款数额,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报拨款申请,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后将职工贷款划转房地产开发公司账户。
联系电话:
示范区公积金中心:87011361
校房改办:87082771
校计财处:731_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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